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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可以避债避税?上海明确人身保险金可被强制执行

来源:时间:2025-04-22 05:50:06

長期以來,保险保險“避債避稅”的可避可被神奇功能一直被業務員廣為宣傳。但近期上海明確對屬於被執行人的债避执行人身保險金可被強製執行,對這一說法進行“辟謠”。税上身保

上海高院與八家保險機構於日前發布《關於建立被執行人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協助執行機製的海明會議紀要》(下稱《紀要》),明確了人身保險屬於可強製執行責任資產。确人强制這是险金繼江蘇、廣東和北京之後,保险第四個出台相關條例的可避可被省市。

在《紀要》中規定,债避执行被執行人為投保人的税上身保,可凍結或扣劃歸屬於投保人的海明現金價值、紅利等保單權益。确人强制被執行人為被保險人的险金,可凍結或扣劃歸屬於被保險人的保险生存金等保險權益。被執行人為受益人的,可凍結或扣劃歸屬於受益人的生存金等保險權益。

在凍結和劃扣原則上,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均為被執行人同一人時,人民法院可直接凍結或扣劃。如果非同一人,人民法院應秉承審慎原則,保障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相關贖買保單的權益。

對於人身保險的財產性權益執行,各地法院的標準並不統一。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幹問題的規定》中列舉了被執行人應當報告的財產,其中並沒有人身保險,但最高法將“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加入其中作為兜底條款。而多地出台的關於人身保險財產利益的規定,明確了人身保險作為“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可以被強製執行。

但在執行中也有例外,對重大疾病保險、意外傷殘保險、醫療費用保險等保障性保險產品一般不作扣劃。

盧桂任律師指出,為了避免保單因債務問題被執行,家庭中應選擇債務風險低的人作為投保人。也可以通過保險金信托工具,將投保人和受益人由債務風險大的個人變更為信托公司,並通過信托條款設定收益規則。盧桂任同時強調,以惡意避債為目的的保險規劃都不會受法律保護。

在《紀要》出台之前,保險被強製執行早有先例。

據界麵新聞搜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2020年最高法關於《鄧某、興鐵一號產業投資基金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轉讓糾紛執行案》的判例中,當事人購買了兩全險和意外傷害住院醫療險。在當事人欠債的時候,最高法認為:“投保人對保單的現金價值享受確定的物權所有權,對保單的現金價值及利息等財產性權益予以凍結並強製劃扣並無不當”。

那麽長期被保險銷售宣傳的“避稅避債”完全是無稽之談嗎?也並非如此。

《保險法》第2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製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具體來看,如含有人壽賠付額的保險如果已指定受益人,被保險人的身故保險金屬於受益人的財產,不用抵償被保險人的債務。如果沒有指定身故受益人,那麽被保險人的身故保險金會被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根據《繼承法》規定,保險金首先進行清償稅款和債務。

而“避稅”中的稅指的是遺產稅,目前國內尚未開征,在其他已有遺產稅的國家,針對保險金是否免征遺產稅的相關條例也不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