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南方農村報報道的苗行博羅養戶汪老板投訴從經銷商康爾優公司購買的易邦生物禽流感“紅蓋”疫苗致禽死亡,標簽中顯示為單苗實則是业灰混合疫苗的事件引發行業廣泛關注和討論。(詳情請見9月10日10版《經銷商混合疫苗涉嫌違規》)
近日,色地記者就此事采訪了多位專家和業內人士。红盖苗專家指出,违规物疫無論是混合廠商還是經銷商,未經主管部門批準生產、暴带銷售混合疫苗均涉嫌違規。露动另一方麵,苗行為減少免疫次數,业灰養殖端常有混合疫苗的需求。據知情人士透露,業內不乏廠商為迎合市場私自生產“混合疫苗”產品,且這種現象在行業內由來已久。
未經批準混合疫苗涉嫌違規
據記者調查,此次事件中養殖戶汪老板投訴的致1.1萬隻雞死亡的“貨不對板”疫苗產品,為經銷商康爾優公司向的其銷售的易邦生物“紅蓋苗”,標簽所示批準文號為獸藥生字150132368、生產批號為232776000。康爾優稱,該產品實為易邦生物重組禽流感病毒(H5+H7)三價滅活疫苗與新流二聯混合而成的“混合疫苗產品”。其所言與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出具的對應批簽發文件中所示“重組禽流感病毒(H5+H7)三價滅活疫苗”不符。
據汪老板稱,經銷商此前向他表示這款禽流感疫苗單苗裏加了新城疫和腺病毒疫苗。相關送貨單所示疫苗商品名為“新流流腺HX1”。
盡管後續該雞場所發疾病被認定為“禽霍亂”,並非該混合疫苗產品所相關的“禽流感”,但有專家表示,私自混合對疫苗安全性和有效性都會帶來影響。
業內知名獸醫專家樊福好指出,私自混合疫苗可能會引起應激等副反應使得雞群健康受損,從而致使雞群更容易暴發疾病。如果疫苗混合使用是單純用戶行為,那麽與生產廠家無關。如果是經銷商為了想象中的效果私自改裝,就屬於經銷商違規操作。但如果是出廠時就混合了,那麽廠商必須取得農業農村部批文,否則屬於廠商違規操作。他還補充,廠家如果沒有拿到相關批文,即便是做宣傳引導都涉嫌違規。
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獸藥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獸藥國家標準和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生產工藝進行生產。獸藥生產企業改變影響獸藥質量的生產工藝的,應當報原批準部門審核批準。《條例》中明確,獸藥所含成分的種類、名稱與獸藥國家標準不符合的,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經審查批準而未經審查批準即生產的均為假獸藥或按照假獸藥處理。違反《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假獸藥的,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或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等。
汪老板從康爾優公司所購標簽所示批準文號為獸藥生字150132368、生產批號為232776000的重組禽流感病毒(H5+H7)三價滅活疫苗,據稱實為“混合疫苗產品”。(汪老板供圖)
在本次事件中,在養殖戶知情的情況下,經銷商銷售“混合疫苗”給養殖戶,責任如何劃分?記者就此谘詢律師意見,律師表示,如有證據證明製作“混合疫苗”為經銷商個體行為,經銷商應當承擔主要責任。養殖戶知情下購買,應承擔相應風險,也具有一定責任。如能舉證生產“混合疫苗”主體為廠家,則本事件中廠家和經銷商責任應根據具體情況再細分。
廠家以瓶蓋色區分混合疫苗
記者進一步采訪發現,此次養雞戶投訴的“混合疫苗”並非獨特存在。當前行業裏疫苗混合銷售的情況似乎由來已久。
在動保行業從業數十年的孫明(化名)向記者透露,廠家混合疫苗後銷售的情況很多。“主要因為不同疫苗多次免疫非常麻煩,一些養殖企業想要省人工省力氣,也會向廠家提出直接供應混合疫苗的要求,廠家為了迎合需求,就會生產混合疫苗產品。”
記者深入了解發現,不僅是混合疫苗,行業內或還存在疫苗額外添加抗原或毒株的現象。樊福好指出,國內有個別疫苗廠家為了所謂的效果,偷偷加入其他抗原成分。另一位動保業內人士胡凱(化名)也談到,因病毒發生變異,新流行毒株報批需要較長時間,一些廠家會在現有批文疫苗中添加備案外的新毒株。
胡凱還表示,上遊疫苗廠家會根據不同需求來提供不同產品,並且通過不同顏色瓶蓋來進行區分。有些養殖企業還會自己篩選毒株讓廠家定製生產。“廠家用不同顏色瓶蓋來區分同一個批文下的不同產品,比如某一批疫苗加了其他毒株用藍色瓶蓋,普通產品則用紅色瓶蓋。”
胡凱認為,私自添加毒株、定製與混合疫苗,都屬於違規操作。但他隨後又補充道,“當然,大部分還是用的正規商品苗。”
記者谘詢獸藥主管部門相關專家,他向記者展示了農業農村部2018年修訂發布的獸藥嚴重違法行為從重處罰情形公告(農業農村部公告第97號)。根據公告,持有獸藥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獸藥生產、經營者有生產的獸藥擅自改變組方添加其他獸藥成分累計2批次以上的;生產未取得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獸用疫苗的,或生產未取得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其他獸藥產品累計2批次以上的;生產獸用疫苗擅自更換菌(毒、蟲)種,或者非法添加其他菌(毒、蟲)種的等情形之一,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情節嚴重的”規定處理,按上限罰款,並吊銷獸藥生產、經營許可證。
但實際上,不乏專家指出,關於私自混合、添加毒株或定製疫苗等情況,很難舉證確定。
違規操作或造成四大影響
盡管私自混合疫苗、添加毒株、定製疫苗等操作涉嫌違規,為了解決問題,養殖端本身對此類問題似乎並不完全反感。
楊先生認為,國家的批文、疫苗的研發滯後於市場對疾病防控需求,養殖戶更關心疫苗效果和使用疫苗的性價比。孫明也談到,按照正規流程,申報新產品往往要很多年時間,無法即時解決當下養殖端的問題。於是,多年來業內就形成了這樣一個灰色地帶。
記者采訪了解,私自違規混合、添加、定製疫苗可能會帶來四大影響。
一是從效果和安全性來看,大多數情況下可能會適得其反。樊福好說:“私自將疫苗進行混合,會導致疫苗免疫活性下降甚至完全失效。有些疫苗混合之後,可能會致使機體產生很強烈的副反應。雖然博羅這次事件裏檢測結果不是禽流感的問題,也很難說這批雞是不是因為疫苗混合導致的應激等原因致使死亡。”
二是私自混合可能會導致養殖戶難以申訴權利。樊福好提醒養殖戶,如今因為市場需求混合免疫盛行,有些廠家沒有批文也告訴養殖戶可以混合免疫,甚至公開宣傳,這種情況下,養殖戶更要謹慎對待。
三是可能會使國內病原毒株複雜化,增加動物疫病防控整體難度。孫明認為,盡管養殖端有需求,國家對動物疫苗嚴格規範管理也是勢在必行。從行業健康發展大局來看,應當對新毒株、新疫苗的審批采取謹慎態度。
四是容忍私自添加、混合的行為,將破壞行業公平競爭環境。孫明談到,存在部分企業違規操作迎合用戶獲得較大市場份額,反而擠壓遵守規則企業市場空間的情況。例如,私自添加、混合的產品可以率先銷售滿足客戶,投入時間和資源取得批文的產品卻落後市場,這不合理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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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南方農村報
撰文:王之嫻、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