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正在施行的危险污染《危險廢物焚燒汙染控製標準》是2001年修訂版,隨著經濟的废物焚烧高速發展,危險廢物產生量逐年增加,控制危險廢物焚燒處置的标准标加需求也愈發旺盛,而目前該標準還存在著一些問題,次征测主要有:一是求意處置技術及設施運行參數調整問題;二是與現行其他法律、法規、见检標準不協調、危险污染不係統。废物焚烧
針對這些問題,控制進行了本次的标准标加第二次修訂,規定了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的次征测選址要求、技術要求、求意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见检運行要求、危险污染監 測要求、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修改了危險廢物的定義;
——增加了高溫熱處理、現有危險廢物焚燒設施、新建危險廢物焚燒設施、測定均值、1 小時
均值、24 小時均值和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的定義;
——修改了煙氣停留時間的定義和焚毀去除率(DRE)的計算方法;
——修改了危險廢物焚燒廠的選址要求;
——調整了焚燒設施的焚燒物要求以及焚燒設施排放汙染物的監測要求;
——增加了焚燒設施技術性能要求中對煙氣一氧化碳濃度、在線監測裝置及助燃係統的要求;
——增加了焚燒設施的運行要求;
——取消了對焚燒設施規模的劃分;
——提高了顆粒物、氟化氫、氯化氫、重金屬及其化合物等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
——刪除了醫療廢物焚燒的相關內容。
與原標準相比,取消了煙氣黑度這一指標,將原先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規定修改為1小時均值和24小時均值,不再考慮不同規模焚燒設施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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