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汙染防治行動計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等都明確了土壤環境調查任務的土壤重要性,文章結合現行有效的环境標準和規範,將土壤環境調查涉及到的调查的概內容進行全麵、基礎性的监测總結論述。主要包括:土壤環境調查流程、分析土壤環境監測、土壤監測方法與質量控製、环境土壤環境調查常見結論與報告類型等。调查的概
引言
土壤是监测生態係統、農業發展和糧食安全的分析基礎,是土壤維持地球生命的關鍵。2016年5月實施的环境土十條,即《土壤汙染防治行動計劃》和2019年1月1日實施的调查的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都強調和明確了土壤環境調查、监测汙染評估、分析土壤環境監測及重點監管企業管控等多項工作任務。本文從土壤環境現狀調查和土壤汙染調查角度對土壤環境調查、監測、分析、質量控製及對應的綜合評估報告類型進行概述。
1 土壤環境調查流程
1.1 土壤環境影響評價流程
收集資料、工程分析→影響識別→確定評價等級、範圍和內容→現狀調查與評價→預測分析及評價→保護措施→評價結論。
1.2 土壤汙染狀況環境調查流程
以《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為技術指引,土壤汙染狀況環境調查分為三個階段。初步調查為第一階段,主要完成資料收集、現場勘查、項目情況谘詢等內容;采樣檢測、詳細調查為第二階段;風險等級判斷和修複方案確定為第三階段,最終出具場地環境調查報告。
2 土壤環境監測
2.1 監測布點原則
以土壤環境評價為目的的,監測布點以土壤環境導則為指引,布點數量與類型視建設項目評價等級確定。表層樣應在0~0.2m取樣;柱狀樣通常在0~0.5m、0.5~1.5m、1.5~3m分別取樣,3m以下每3m取1個樣,可根據基礎埋深、土體構型適當調整。
土壤汙染狀況環境調查監測布點以場地監測導則、重點企業用地疑似汙染地塊布點技術規定、在產企業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及地方性監測指南為技術指引。常用的布點方法有:
(1)係統隨機布點法,適用於汙染分布均勻的地塊;
(2)係統布點法,可用於各種類型地塊,尤其地塊汙染分布不清楚或汙染區域比較大;
(3)分區布點法,用於汙染區域布局無規律的地塊。
土壤汙染狀況調查監測布點、采樣深度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初步調查一般對0~0.5m表層土壤進行采樣,0.5m以下結合實際情況判斷采樣,一般0.5~6m之間樣品采集間隔<2m;
(2)詳細調查需將地塊劃分為多個工作單元,每個工作單元麵積按照標準需<40m×40m,如果地塊麵積很小,不滿足劃分工作的單元的要求,按照不少於5個工作單元進行劃分布點;
(3)在產企業自行監測每個重點設施周邊布設1~2個土壤監測點,每個重點區域布設2~3個土壤監測點,具體數量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一般監測應以監測區域內表層土壤(0.2m處)為重點采樣層;
(4)重點監管企業周邊土壤環境監測以企業為中心,在1km範圍內,按放射狀布設點位,點位盡量覆蓋企業四周範圍。采樣點原則布設在農用地、綠地等區域,盡量減少對硬化地麵的破壞。
2.2 監測項目確定
監測項目一般分為兩種:(1)GB 15618、GB 36600等質量標準中規定的基本項目;(2)建設項目或地塊自身生產工藝、原輔料、汙染物產生和排放等環節產生的特征項目[2]。
針對調查範圍內設定的背景監測點,監測項目須包括標準中的全部基本項目+特征項目。
針對調查範圍內已存在土壤環境汙染風險的區域所布設的監測點,監測項目須包括標準中的全部基本項目+特征項目。
兩種情形以外,可僅監測特征項目。
2.3 監測頻次確定
基本項目:如果環境影響評價階段評為一級項目的,應至少開展1次現狀監測;評為二級、三級的建設項目的,3年內有監測數據的,可引用該數據,不進行現狀監測,但其監測數據必須滿足項目要求,並明確數據的有效性。
特征項目:應至少開展1次現狀監測;
土壤汙染狀況環境調查:屬於結果調查類,分為初步調查、詳細調查、風險評估和修複等縱向結果頻次調查類;
在產企業土壤自行監測:1次/年;
重點監管企業周邊土壤調查:根據管理要求確定測定頻次。
3 監測方法與質量控製
3.1 監測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選擇原則:(1)執行標準推薦方法;(2)權威部門規定或推薦的方法,(3)自選上述以外等效方法。
一般標準推薦土壤測定常見方法包括不限於:
(1)pH選用電極法;
(2)含水率、有機質、土壤密度、水溶性鹽等表征土壤物理特性因子選用重量法;
(3)其他無機化合物選用滴定法、紫外可見分光光度法等;
(4)金屬化合物選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原子熒光分光光度法、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ICP)、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ICP-MS)、冷原子吸收法、滴定法等;
(5)揮發性有機物、半揮發性有機物、有機農藥類、聯苯類、石油烴選用氣相色譜法、氣相色譜質譜法、高效液相色譜法等;
(6)二噁英選用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等。
3.2 質量控製
質量控製以《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範》HJ/T 166—2004為依據,需從樣品運輸、樣品流轉、樣品保存、樣品處理、檢測方法確定、實驗室內部、外部質量控製等七個方麵進行全過程質量控製,並形成質量控製報告。
4 土壤環境調查常見結論與報告類型
當(1)測定土壤汙染物含量≤風險篩選值,一般可認為土壤汙染風險幾乎不存在;(2)初步調查階段測定土壤中汙染物含量>風險篩選值,應以場地調查導則為技術指引開展風險評估工作,開展詳細調查;(3)詳細調查階段測定土壤中汙染物含量≤風險管製值,應以場地風險評估導則為技術指引,開展風險評估工作,確定汙染程度並判斷是否需要采取風險管控或修複措施;(4)詳細調查階段測定土壤中汙染物含量>風險管製值,一般可認為土壤汙染風險較大,對人體健康構成損害,必須采取風險管控或修複措施。(風險篩選值、風險管製值定義和具體數值見GB15618—2018、GB36600—2018)
一般根據調查目的常見的評估報告類型包括不限於:(1)疑似汙染地塊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報告;(2)汙染地塊土壤環境詳細調查報告;(3)汙染地塊風險評估報告;(4)汙染地塊治理與修複方案;(5)汙染地塊治理與修複效果評估報告;(6)重點監管單位涉及的土壤評估報告有: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報告;重點監管企業周邊土壤監測報告;隱患排查報告;自行監測報告。
5 結語
土壤環境調查項目運行必須重視:(1)水文地質調查與分析,並以專業水文地質調查報告作為附件支撐,更有利汙染物遷移轉化分析;(2)必須掌握關鍵地圖軟件、製圖軟件以及土壤預測軟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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