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對《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下稱《辦法》)進行了修訂,教育籍管籍人籍分2月7日,部修新修訂的订中《辦法》正式公布。分為五章共30條,小学進一步規範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生学提升學籍管理規範化、理办离科學化、应空數字化水平。挂学
《辦法》做了六個方麵的教育籍管籍人籍分修訂。其中,部修對跨省轉學、订中省內轉學等學籍變動條件進一步做了細化規範,小学對空掛學籍、生学人籍分離、理办离重複學籍等問題均做出了回應。应空
學籍管理麵臨著諸多挑戰,亟須修訂《辦法》
2013年,教育部印發《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中小學生學籍管理“一人一籍、籍隨人走”,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製,采用信息化方式建立全國統一、規範的學籍信息係統與管理製度。2014年,教育部建立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係統並在全國聯網運行。
教育部基礎教育司負責人指出,隨著學籍管理規範性需求不斷提升以及學籍信息的深入應用,《辦法》部分內容與學籍管理實踐已不相適應。教育強國建設戰略目標的提出、高質量教育體係的建構、國家教育數字化戰略的實施以及教育治理體係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推進,也對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學籍管理麵臨著諸多挑戰和亟須改進的地方,因此對《辦法》進行修訂。
記者注意到,修訂後的《辦法》明確了學籍定義。第3條規定,學籍是學生在學校就讀的身份標識,凡在依法依規設立學校就讀的學生均須建立學籍;第6條規定學籍檔案內容包括學籍信息及相關材料,形式有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兩種。非特殊情況,原則上不新設立紙質學籍檔案。
修訂後的《辦法》將全國學籍管理係統區分為國家與地方兩級,並賦予了地方學籍係統合法性地位。第5條規定,學生基礎學籍信息的采集與管理通過國家學籍係統,非基礎學籍信息由各省進行管理維護。
學校應當至少每學期核準一次學生學籍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將當前學籍管理麵臨的需求以及需要解決的問題最大程度反映到修訂稿中,對跨省轉學、省內轉學等學籍變動條件進一步做了細化規範,對空掛學籍、人籍分離、重複學籍等問題均做出了回應。
《辦法》明確,學籍號由國家學籍係統按照有關規則自動生成並分配,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校不得使用虛假信息給學生建立學籍,不得重複建立學籍。
第15條規定,學生轉學時,轉入學校應通過國家學籍係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的核辦工作;轉出學校須對電子學籍檔案備份保留,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複印件。
第25條規定,學校應當至少每學期核準一次學生學籍,確保人籍一致、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礎學籍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嚴肅、及時處理檢查中發現的人籍分離、空掛學籍等問題。
對於學校違反《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學校法人和相關人員責任:一是不為合規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二是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三是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四是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五是不為合規接收學生辦理轉學手續的;六是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七是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八是除上述行為外疏於學籍管理造成嚴重問題的;九是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適度放開特殊教育學生學籍變動權限
據教育部,與舊版《辦法》相比,修訂後的《辦法》有六個方麵的變化。
具體包括,明確了學籍、學籍信息、學籍管理、學籍檔案的定義,對學籍信息、學籍管理、學籍檔案明確地做出了類型劃分;進一步明確了國家、省、市、縣、校各級學籍管理部門的權力、職責,對學籍管理權進行合理調整,賦予地方學籍管理部門相應的自主管理權;優化信息係統架構,明確國家學籍係統采用一級部署、五級應用模式,並對國家學籍係統與地方學籍係統職能進行了合理定位與區分;解決學籍管理突出問題,對跨省轉學、省內轉學等學籍變動條件進一步做了細化規範。
此外,修訂後的《辦法》回應特殊學籍管理需求,對特殊教育學生、專門學校學生、境外學生、高中階段職普融通項目學生等類型的學籍管理做出規定。
如第10條規定,獲得當地入學資格的境外學生(含港澳台、外籍學生)或中國居民的外籍子女應持有效身份證件到所接收學校登記信息、辦理入學並注冊學籍。第14條規定,適度放開特殊教育學生學籍變動權限,情況特殊的可以允許其降級就讀。
《辦法》修訂版還體現了數字化給學籍管理帶來的新變化,對學生教育數字身份、學籍管理移動端建設、減證便民等作出明確規定。
如第15條規定,進一步簡化跨省轉學材料,實現跨省轉學“一網通辦”。第21條規定,死亡學生的學籍注銷時間由原來的10個工作日延長至60個工作日。第24條規定,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定期更改學籍管理係統賬號密碼、半年以上未使用的賬號予以封存;各級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數據使用規則,嚴防學籍數據泄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