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農評丨外嫁女分地分錢,要立法更要修改村規民約,村规時長共2分54秒)
三農大小事,民约盡在興農評。兴农修改
每年全國兩會,评丨婦女權益保障均是外嫁熱議焦點,而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堪稱焦點中的女分焦點。
2024年,地分全國政協委員蔣勝男提出的钱立“關於推進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促進性別平等與鄉村振興的提案”通過審議,核心內容被納入新修訂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這部法律首次對“何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作出規定,明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隨著2025年5月1日施行日期臨近,這部承載著鄉村振興與性別平等雙重使命的法律,正從紙麵走向現實。兩會期間,代表委員們聚焦這部法律的執行破局,期盼有關部門給予更具體的指導意見。
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近年已成為極具爭議又遲遲難以解決的問題。在農村,人們認為女性會因為婚姻而流動,女性的權益因此得不到保障。土地承包權喪失、征地補償款分配不公、宅基地使用權被排除等問題,使得部分農村婦女陷入“失地又失利”的困境。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條以及《民法典》等都對女性相關權益作出明確規定,但在實際工作生活中,法律條文在宗族倫理構築的銅牆鐵壁前顯得力不從心,村規民約往往淩駕於法律之上,法院判決無法執行的情況並不罕見,部分基層法院甚至不受理相關案件,將之歸為村民自治問題。因此,相較於法律出台,代表、委員更關注法律在基層的執行。
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表麵是老百姓之間的利益糾紛,根本是對婚嫁女性的歧視和排斥,實質是傳統父權秩序與現代法治文明的正麵交鋒。
隨著社會發展,人口流動性增強,男、女性因婚姻、工作等原因流動的幾率並無二致;女性經濟地位提高,依靠女兒養老的家庭越來越多,那麽,農村婦女為何不能獲得與男性一樣的權利?房子和土地是農村最大的利益,在這個問題上如果實現男女平等,重男輕女的觀念將逐漸被摒棄,彩禮、養老等問題將迎刃而解。
新時代鄉土社會重構需要雙軌驅動:法治利劍須刺破宗法迷霧,通過典型案例判決確立司法權威;更需激活基層治理的末梢神經,將性別平等理念植入村規民約中。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終將超越單純的維權議題,因為這既是檢驗基層法治成色的試金石,更是丈量社會文明進程的重要標尺。
作者:黃嬋
剪輯:方壯瑋 黃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