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食品法典和國際標準化組織
國際上,法律為了規範和推進食品溯源技術研究和係統建設,仪器相關國際組織如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和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早在2003年就開始醞釀製定有關食品溯源基本原則的溯源標準。目前,律依國際標準化組織製定的国外ISO22005:2007《飼料和食品鏈的可追溯性一係統(體係)設計和實施的一般原則和基本要求》已於2007年7月15日實施;CAC也一直關注食品進出口檢驗認證體係中溯源工具的使用,2005年12月份形成了食品溯源基本原則的法律草案,2006年形成了標準,仪器即CAC/GL 60—2006《CAC/GL 60 —2006 —協調進出口國可追溯性標準設計原則和要求》。溯源雖然CAC和ISO食品溯源標準的律依出發點和側重點不同,CAC是国外將食品溯源作為食品進出口認證係統的重要工具,而ISO則強調在食品鏈中建立食品溯源的法律基本原則和要求,但它們對使用食品溯源工具的仪器目的、追溯原則、溯源追溯係統的律依設計等具有共同性,如:
(1)食品溯源是食品安全管理的一個有效工具,有助於提高食品安全管理的效率,方便問題食品召回,並有效地幫助消費者辨別虛假信息
(2)食品溯源工具可應用整個食品鏈,或者食品鏈的某個(些)階段;
(3)食品溯源形式可以不完全相同,但溯源距離必須能夠做到“一步向前,一步向後”,即向前一步追溯到供應商,向後一步追溯到客戶以及本企業加工過程;
(4)食品溯源設計應充分考慮實際可操作性、技術的可行性和經濟可能性。
食品可追溯性係統作為食品安全管理必然的發展趨勢和基本要求,已成為發達國家食品檢驗和認證的係統要求,而很多發展中國家出於對可追溯性係統成本和技術的考慮,達不到進口國要求。基於這樣的背景,CAC製定了在進出食品檢驗認證係統中使用可追溯性/產品追蹤工具的一係列原則,如《CAC/GL 60—2006—協調進出口國可追溯性標準設計原則和要求)強調進口國和出口國關於在檢驗認證體係中運用可追溯性工具時應進行協調和食品可追溯性係統的作用。“可追溯性/食品追蹤是職能機構可用於食品檢驗和認證係統中的工具之一”“有沒有使用可追溯性工具,食品檢驗和認證係統都有可能達到相同的目標和一樣的結果”,強調“實際操作時,不應該強製出口國去複製(比如建立同樣的)進口國使用的可追溯性/食品跟蹤工具”,其主要內容包括:
(1)食品可追溯係統在進出口檢測認證係統中的作用
①可追溯性/食品追蹤工具應提高食品檢驗和認證係統措施或行動的作用和效率;
②隻有與合理的措施和要求結合在起,可追溯性/食品追蹤工具才能起到提高食品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效率,而它本身不具有提高食品安全的特性;
③把可迫溯/食品追蹤工具用於食品檢驗和認證係統,可以保護消費者免受銷售欺詐。同時在擁有產品詳細信息的情況下使交易簡單化;
④把可追溯/食品追蹤手段用於食品檢驗和認證係統時,對於每一種情況都要公正。可追溯/食品追蹤手段的目的、目標和詳細計劃都要描述清楚。其應用範圍及其擴展要與其相應的描述相一致。
(2)食品可追溯性/食品跟蹤係統的設計原則
①對食品溯源係統的基本要求是標準的主要內容之一;
②可用於整個食品供應鏈或特定的階段(從生產到銷售),並與食品檢驗和認證係統的目標相適應;③應該能夠在食品供應鏈任何階段(從生產到銷售)識別食品從哪裏來(一步向前和到哪裏去(一步向後);
④相應的食品檢驗和認證係統的目標、範例和相關程序應該是透明的,可以達到出口國職能機構的要求。
(3)食品可追溯性/食品跟蹤工具的應用原則食品可追溯性工具用於食品進出檢驗認證係統,是標準的重要內容。
①食品可追溯性/食品追蹤的應用應該考慮發展中國家的能力。
②進出口國之間的協調。在食品可追溯性/食品跟蹤背景下,如果出口國達不到進口國關於食品檢驗和認證係統的要求,進口國應該考慮向出口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提供幫助,包括延長實施的時間框架、設計的靈活性和技術援助,以達到進口國的食品檢驗和認證係統的要求。
③食品檢驗和認證係統不可規定強製使用特定可追溯工具,不能因為有沒有使用可追溯工具的原因而限製其貿易,即允許出口方在食品檢驗和認證係統中使用其他途徑或工具來證明食品安全性。
④工具應該是具有可操作性,技術上應該是可行且經濟的。
⑤在決定是否和如何在食品檢驗和認證係統中應用食品可追溯性/食品追蹤工具時,職能機構應該考慮食品安全風險的評估和/或潛在的市場操作欺騙行為的特性。
⑥在執行時應根據實際情況逐一落實。
二、歐盟法令
2000年1月歐盟理事會發表了《食品安全白皮書》,決定製定一套統一和透明的法規,以加強“從田間到餐桌”的控製。2000年7月17日,歐盟委員會健康與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於布魯塞爾宣布了一項修改歐盟25年來的食品安全衛生法規的決定,首次把從田間到餐桌的全過程管理原則納人衛生政策,強調食品生產者對食品安全所負的責任,並引進HACCP體係,要求所有的食品和食品成分具有可追溯性。
目前,歐盟已經建立了對部分畜禽動物及其製品的可湖源體係、對轉基因生物及轉基因食品與飼料的可溯源體係。
(1)對畜禽動物的可潮源體係(以生、牛肉及牛肉製品為例)。2000年7月17日,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共同製定了200/1760/EC指令, 建立了對牛的驗證和注冊體係,同時對牛肉和牛肉製品的標簽標識做出了規定。該體係包括牛耳標簽、電子數據庫,動物護照和企業注冊。2000年9月 1日起,歐盟有效地推行了對生肉必須貼標簽的做法,規定必須說明牛肉的可追湖性以及牛肉屠宰和肢解的可溯性。按規定,所有於1997年12月31日之後出生的牛或1998年1月1日之後在歐盟區內進行銷售的牛,都必須在牛耳上加掛標簽,每標簽都有單獨的校驗碼,如果沒有標簽則不得向外轉運。對從歐盟之外第三國進口的牛,也同樣須根據上述規定在牛的進口地加掛牛耳標簽,未經成員國主管部門許可,牛耳標簽不得挪動或更換。每頭牛在其出生後14天內,成員國主管部門為其簽發一本護照。如果該頭牛突然死亡或被用宰或出口到歐盟之外的第三國,其護照須交回成員國主管部門。在銷售的各個環節,要求經營者進行強製性牛肉標識,標識內容包括:可追溯號、牛的出生地所在的國家名稱、飼養地所在的國家名稱、屠家地所在國家名稱與屠宰場批準號、切割地所在國家名稱與切割廠批準號。為了簡化,如果出生地、飼養地和屠宰地為同一歐盟國家或第三國的牛肉,可以在標簽上標注“來源地:某國家”;但如果牛肉來自多個第三國家,而且不能全部標注這些第三國的名稱,則必須在標簽上注明“來源地:非歐盟國家”,以表明該牛肉來自歐盟國家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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